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对城市管理者的社会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相适应,民政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新形势下的救助管理机构该如何拓展职能、转型升级呢?
把准性质,相对延伸
要熟悉政策,坚决按政策办事。救助管理机构的性质决定,无论是救助管理还是未成年人保护,都是一项临时性的工作,在进行职能拓展时,不能脱离其临时性救助的性质,与福利机构的职能相重复。在国务院第381号令中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而在民政部第24号令中也规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办发[2011]39号文件中,对如何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进行了较大的职能拓展,明确救助管理机构要“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但同时也强调,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因此,在救助工作中,要加大寻亲服务,转介安置力度,尽量减少在站滞留量。
要稳中求新,充分发挥救助机构兜底保障职能。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016年,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将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能拓展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民政救助管理机构自上而下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从2013年开始实行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2016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
抓住重点,科学拓展
安全保障是根本。抓好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谈职能拓展。我们接触的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确保优质服务,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尤其是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也是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事情。救助机构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否则稍不留意就会身处舆论风口浪尖、接受党和政府追责。
救助力量要保障。目前,救助机构大都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力量非常有限。救助管理实行24小时求助接待制,这与值班补休、与跨省市救助、未成年人专业化动态跟踪服务、日常党务、行政综合等工作的开展形成较明显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不断强调层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外,加强救助机构力量、培育良好的购买服务环境非常重要。
发展思维要超前。一是要用好政策资源。国办发文指出,“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落实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上级政策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下面执行起来很难,目前全国只有少数地区落实了以上政策待遇。这与各级政府的支持力度有关,民政救助机构必须要主动想办法争取上级支持。二是要把握发展机遇。要做到未雨绸缪,主动谋划,将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对接,促进救助管理工作更快更好发展。三是要突出服务中的需求导向。救助机构应结合当地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需求为导向,争取上级支持,强化资源整合,集中优势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并选择最迫切的部分需求课题进行深度探索推进,才能真正形成各地区独具特色的救助服务品牌。
救助管理机构新的角色定位思考
服务监管者。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能近年来不断拓展延伸,并实现从单一走向多元、从单纯的服务提供到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承担的管理职能已经远超服务职能,而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的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都维持原有状况,显然远远不能满足于其集服务与管理于一身的职能需要。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目前迫切需要解决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尽快完成服务与管理职能相剥离。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从服务提供者到服务监管者角色转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向社会力量购买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二是进一步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流动性强,活动范围广,救助需求多元,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难以实现及时、有效、全面救助的目标,难以满足流浪乞讨人员多元化、专业化的救助服务需求。民政救助机构应该积极动员基层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公民个人参与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引导、应急救助、专业干预等救助服务,实现与政府救助服务的互动衔接,提高救助管理的社会化水平。
政策制定者。参与高层决策,利用基层一线救助管理中的优势,充分进行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制定救助管理政策、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可行性依据与合理化参考。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势下,救助管理系统要积极回应政府要求、社会需求和群众期盼,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发展方向、职责定位、管理运行机制、服务模式和实务操作难题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强制度目标定位、救助对象界定、工作运行机制、救助服务形式等方面的研究论证,形成行业共识。探索可操作的模式创新,积极结合当地救助管理工作实际,出台基层工作细则。救助管理机构应该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模式,如:在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方面,基层救助管理机构应促进制定政府购买救助管理方面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促进政府购买服务更加合理科学高效。
督导协调者。一是建立健全联动救助动态考核问责机制。自2012年以来,全国各地民政牵头,成立了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成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但是,从实际工作来看,成员部门的参与感还不强,主要是缺乏动态考核机制,对成员部门缺乏有效的约束。二是完善救助管理、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交办机制。尤其是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可实行交办函制度,涉及哪些部门,由领导小组给成员部门、社区、学校发出交办函,共同解决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困难。
救助管理工作必须紧跟时代步伐,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并有效结合当地流浪乞讨人员、困境未成年人实际,不断探索创新,才能真正实现职能拓展,转型升级,合理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
(湖南省常德市救助管理站 高明英)